把握时机主动出击,地产税费优惠东风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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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房的税费负担,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房,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价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的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用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房产税、营业税。

5.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6.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l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7.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8.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对住房转让环节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如下: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房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m2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